各学院、各部门老师:
根据市政府1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成都市价调办发出了《关于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成价调办【2012】23号),在我市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减征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标准由现行0.1%征收减至0.07%征收。因此,我校营业税综合税率由之前的5.7%减至5.67%征收。
本通知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计划财务处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