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成都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 都 大 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成都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费收缴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颁布的各类、各专业类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 各学院(部)、教务处、学生处是学费收缴的相关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为:
(一)各学院(部)负责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和学费收缴的协调工作,并通过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二)教务处负责每学年向计财处提供新生学籍信息明细及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明细。
(三)学生处负责向计财处提供缓缴学费学生和助学贷款学生的人员名单。
第五条 学费的收缴
(一)新生缴纳学费程序
教务处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所录取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有关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提供给计财处,由计财处及时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并将新生信息资料交合作银行制作学生银行卡后,随录取通知书和学生缴费通知书一并邮寄给新生。新生按缴费通知书所要求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及时交纳本学年的学费。
(二)老生缴纳学费程序
计财处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在每学年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缴费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通知发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将通知发放给全体学生,学生按缴费通知及时足额交纳新学年的学费。
(三)计财处收缴学费程序
1.计财处应根据每学年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报到注册时间和报到地点制定收费工作方案,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备案。
2.计财处采取的收费方式包括:银行传盘代扣、网上收费、现金、POS刷卡等。
3.对于采取银行传盘代扣、网上收费方式缴纳学费的学生,在新学年学生报到之前,计财处应完成代扣成功学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并于学生开学报到前将已缴费学生名单和缴费收据发放到各学院,各学院协助将票据发放到学生手中。
4.对于采取其他方式缴纳学费的学生,计财处将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向学生收取学费,并现场将收费票据交给学生。
第六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自己缴费的票据,如出现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计财处不能补办。
第七条 缓交学费管理
(一)学校为贯彻国家有关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政策规定,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
(三)申请缓交学费的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处应及时将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名单交计财处作数据处理,以保证日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五)欠缴学费的学生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和学校的奖学金,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
各学院和学生处在评选奖学金过程中,应当动员欠费学生将获得的奖学金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并协助计财处办理欠费学生的学费补缴手续。
(六)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助学贷款到账后,根据学生处的通知,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计财处领取缴费收据或领取超过应缴学费住宿费部分的贷款。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管理
对于既没有申请助学贷款又没有向学校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学校将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
对于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在其缴清所欠学费之前,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根据成都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教务处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二)计财处向各学院(部)送达该学院(部)学生《欠费催交通知书》。
(三)其它有助于催缴欠费的正当措施。
第九条 学费收缴奖励制度
(一)学校对各学院(部)实行学费催缴工作奖励制度。
(二)每年秋季集中收费完成后,计财处应于当年11月将各学院(部)当年学费缴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同时向各学院(部)通报,并在成都大学计财处网页上每月及时更新学费缴交信息,各学院(部)和学生可通过网页查询缴费、欠费情况。
(三)每年6月30日为各学院(部)上一学年度学费缴交情况的考核时点,截止该时点仍未缴齐学费且无正当理由的,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计财处将根据实际收费情况(已办减免缓手续和助学贷款的不作欠费处理)统计每个学院(部)的学费到位率。
(四)对当年学费到位率达到91%的学院(部),学校将奖励伍仟元,在此基础上学费到位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学校增加奖励壹万元。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