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成都大学集资修建三期教师经济适用住房财务管理细则》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 都 大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成都大学集资修建三期教师经济适用住房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大学集资修建教师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济适用房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成都市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成房委办资〔200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经济适用房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资建房资金按照“全额归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监管。
第三条 账户的开设
凭“中心”开具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专户开立通知书》,在“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设立成都大学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第四条 资金的收取
(一)人事处提供购房人员名单,计划财务处负责派出人员开票并联系银行协助收款,保卫处负责收费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二)收款进度为:
1.工程施工开始之前,首次向集资户收取总集资额的30%存入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2.工程达到正负零之前累计收取到总集资额的60%存入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3.在工程达到主体的二分之一时,累计收取到总集资额的80%存入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4.主体完工断水累计收取到总集资额的100%存入集资建房资金专户。
(三)收取的教职工购房款全部及时存入“中心”指定设立的“成都大学集资建房资金专户”,全额纳入专户管理。所产生的利息,按照正常的财务处理,一并进入本金,用于三期住房建设。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
(一)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中心”资金支付的要求,建设办公室除提供上级部门有关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供下列的某项或某几项资料:
1.三期教工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表;
2.龙泉驿区发改局的立项批复,追加投资和建设规模的批复,招标控制价的批复等;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管理合同等;
6.工程进度表;
7.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核表;
8.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二)经费审批权限
1.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设计费、监理费、工程造价费、材料费、审计费等大额支出,必须经建设办公室主任、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过控公司代表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领导审批权限可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调整)。
2.工程管理费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建设办公室主任和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长签批。
(三)申请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工程前期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和合同约定支付;
2.工程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办法执行。
(四)报销程序
由建设办公室派出专人负责按审批权限办理费用报销的签批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凭证送至计财处,计财处到“中心”办理审核、支付手续,然后做账务处理。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违反合同条款、审批手续不全和“中心”审批未通过的款项,一律不得开支。
第六条 工程管理费的管理
(一)工程管理费由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按阶段拨付。
(二)工程管理费的资金来源:
1.从经济适用房的总经费中,按1‰提取工程管理费;
2.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三)工程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办公费、零星购置费、技术资料费、项目专门聘用人员酬金、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管理性质支出。
(四)工程管理费使用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2.严格控制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支出,上述三项支出不得超过工程管理费的20%,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工程管理费的10%;
3.项目专门聘用人员的酬金标准由成都大学经济适用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
参照《成都大学经济适用房建设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大学经济适用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