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第二条:财务档案按年限分门别类进行装订后移交给会计档案保管员,双方在移交清册上双签。档案管理员对集中后的财务档案重新进行统一编号后进行保管。
第三条: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一般按年度进行,年度终了后,各岗位财务人员应将本人经手的财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编制移交清册,交财务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注明档案名称、编号等内容,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会计档案在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按规定的保管年限进行。对已经符合移交到档案科的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严禁销毁未到期的会计档案,对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并按规定单独列示。
第六条:由于我校即将实现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同时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财务处的电算化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应对财务资料进行双备份,备份盘应交一份给档案管理员保管。
成都大学财务处
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