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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成都大学财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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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龙泉国家税务局通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文的相关规定,我校将于20165月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变更为6%

我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科研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报账人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购买商品、设备等向销货方(需为一般纳税人)索取),到财务处通过税务终端认定后,抵扣的税款可冲抵原预算。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营改增相关问题解答(见政策法规)

成都大学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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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