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
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川教〔2015〕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是指学校根据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进行总体设计和安排,组织申报,经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项目。
第三条 试点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改办)负责协调与省教育厅综改办的联系,组织试点项目按照省教育厅综改办的要求落实试点工作。各试点项目负责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具体落实与推进工作。
第四条 各试点项目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完善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接受监督检查,规范使用经费;总结改革经验,参与经验推广,发挥试点项目示范效应;及时报送成果,按计划进度完成试点任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校综改办按照省教育厅的立项要求,及时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上报厅综改办,争取立项成功。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在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校综改办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各试点项目做好调研检查、中期督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各试点项目负责单位要加强与省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的联系,接受调研指导与评估,争取帮助与支持。
第九条 各试点项目建立并逐步完善常规工作制度,专项议事制度、项目监督制度、项目评价制度、风险预警及保障制度等工作机制,并加强工作宣传和档案管理,确保试点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点项目。项目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经费。绩效经费将主要依据试点项目推进情况、试点工作成效、中期督查结果、日常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划拨。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或减拨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在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试点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支使用,对经费使用直接负责。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会议费、资料费、咨询服务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厅综改办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并报厅综改办商财务管理处审核。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由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在项目试点周期结束后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组织进行试点项目预考核,考核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期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对试点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效特别是在创新体制机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对教育改革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效益及项目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试点项目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综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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